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490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利想,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松县国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孚玉路与光明北路交叉处iv> 法定代表人:梅本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兵,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宿松县国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案外和解,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勤勤 审 判 员 董华敏 人民陪审员 马世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江远 书记员刘柯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