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民终6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博源学府教育科技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UPNKA3Y。
法定代表人: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汾市学之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2MA0K8YB288。
法定代表人:荆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山西省临汾开发区滨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原告: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
法定代表人:付某。
上诉人西安博源学府教育科技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汾市学之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审原告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10民初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原审原告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在一审开庭前,已提交了撤诉申请,在一审庭审中其也表达了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
一审法院应对原审原告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的撤诉申请,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由于上诉人西安博源学府教育科技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原告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上诉人表示原审原告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认为一审法院已同意其撤回起诉,一审法院又驳回了原审原告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的诉讼请求不当。
故一审法院应对原审原告西安学府考研培训的撤诉申请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让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撤回起诉申请法院是否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10民初136号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安博源学府教育科技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00元予以退回。
申请退还诉讼费需携带如下材料:1.当事人退费申请书壹份。
应当写明退费户名、账户、开户行、联系人姓名及电话,户名必须与当事人名称一致;
2.交纳诉讼费的票据复印件壹份(当事人联);
3.裁判文书复印件壹份;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
5.授权委托书原件壹份;
6.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壹份。
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供律师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