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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安阳市北关区恒昌粮油烟酒副食门市部、文峰区中环润佳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5知民初349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安阳市北关区恒昌粮油烟酒副食门市部、文峰区中环润佳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市北关区恒昌粮油烟酒副食门市部;文峰区中环润佳百货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349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北关区恒昌粮油烟酒副食门市部,经营场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新兴街北段路东。

经营者:刘惠君,女。

被告:文峰区中环润佳百货批发部,经营场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中路中环小商品批发市场负**。

经营者:刘志强,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市北关区恒昌粮油烟酒副食门市部、文峰区中环润佳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12月5日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8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及变更诉讼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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