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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洪儒平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执1808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洪儒平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洪儒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执1808号申请执行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洪儒平,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儒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湘01执18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祥伟审判员  许运清审判员  何 鑫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法官助理马光祥书记员胡颖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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