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08民初774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春露、李慧,云南凝杰鼎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澜沧进荣鸭脖店,经营场所:云南省澜沧县勐朗镇东朗路一中对面杨琦家租房。
经营者:张进荣。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澜沧进荣鸭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以与澜沧进荣鸭脖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