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执1836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叔庆烟酒店,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街道韶山南路**湘水一城综合楼**。
经营者:李叔庆,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叔庆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湘01执18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祥伟审判员 何 鑫审判员 许运清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法官助理马光祥书记员胡颖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