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02执124-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西塞山区全健小吃店,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大智路**v>经营者张良,该小吃店经理。
被执行人张良,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申请执行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2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西塞山区全健小吃店、张良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向其赔偿各项损失等计16,140.00元之义务,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西塞山区全健小吃店、张良的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鄂02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