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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咿哇食品有限公司、亳州市静安药业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6民初582号
案件名称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咿哇食品有限公司、亳州市静安药业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咿哇食品有限公司;亳州市静安药业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582号 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道**。

法定代表人:卢小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阳,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咿哇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楼综合楼******/div> 法定代表人:裴金中。

被告:亳州市静安药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南部新区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楼110铺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闫小萌。

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郑州咿哇食品有限公司、亳州市静安药业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后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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