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582号 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道**。
法定代表人:卢小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阳,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咿哇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楼综合楼******/div> 法定代表人:裴金中。
被告:亳州市静安药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南部新区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楼110铺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闫小萌。
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郑州咿哇食品有限公司、亳州市静安药业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后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