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6民初612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E。
法定代表人:丁亮,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新,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谯城区五马集老七大卖场,,经营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五马集311国道路南经营者:李建彬。
被告:临沂市福鑫制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九曲街道孟于埠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威。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谯城区五马集老七大卖场、临沂市福鑫制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依法立案后,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以已达成诉前调解并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且该公司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不符合准予撤诉的情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