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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谯城区五马集老七大卖场、临沂市福鑫制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6民初612号
案件名称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谯城区五马集老七大卖场、临沂市福鑫制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谯城区五马集老七大卖场;临沂市福鑫制笔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6民初612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E。

法定代表人:丁亮,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新,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谯城区五马集老七大卖场,,经营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五马集311国道路南经营者:李建彬。

被告:临沂市福鑫制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九曲街道孟于埠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威。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谯城区五马集老七大卖场、临沂市福鑫制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依法立案后,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以已达成诉前调解并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且该公司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不符合准予撤诉的情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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