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5知民初31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邵东县宋家塘玉维商店,住所地邵东县宋家塘金龙大道**。
经营者:孙玉维。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东县宋家塘玉维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谭晓飞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人民陪审员 袁 洁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法官助理王品代理书记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