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8知民初85号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269049M。
法定代表人:丁国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来,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怀广,男,198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怀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当场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