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17138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婉,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蒋某。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庭前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