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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苗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于天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96民初181号
案件名称浙江苗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于天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苗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天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96民初181号原告:浙江苗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经发大道****。

法定代表人:傅更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天平,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天门市。

原告浙江苗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天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

本案经本院诉前调解,浙江苗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苗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苗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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