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96民初181号原告:浙江苗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经发大道****。
法定代表人:傅更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天平,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天门市。
原告浙江苗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天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
本案经本院诉前调解,浙江苗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苗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苗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