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2民初392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市伯龙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揭阳市揭东区*************。
法定代表人:郑梅珍。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揭阳市伯龙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