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590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科流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园美村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秦道喜,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科流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叶鑫欣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王思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颜佳艺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