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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美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2826号
案件名称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美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林美珍;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2826号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朴兰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美珍,女,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美珍、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 林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法官助理  丁炯华书 记 员  丁炯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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