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304号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湘阴工业园区临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谢斌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攀,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方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东路**(东四路**)方略城市广场****203。
法定代表人:吴曦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莉,湖南方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西路**div>法定代表人:周天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方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程 婧审 判 员 谢 晋人民陪审员 张莲芳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法官助理吴雨伦书记员田佩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