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410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严,男,汉族,1994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