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1242号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新建村下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MA344KW9XA。
法定代表人:杜新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丹丹,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莆田市雄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荔华东大道**莆田万达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MA2YFMGJ0Y。
法定代表人:周雪琴,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雄宇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庄莉琳 审判员 李玉坤 审判员 易胜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林 烟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