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3014号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郑春松电脑店。
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
经营者:郑春松,男,住址为: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郑春松电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
2020年12月4日,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4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2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