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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虎门林俊东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2民初13735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虎门林俊东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林俊东通讯器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13735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广,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标,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虎门林俊东通讯器材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中国东莞(虎门)国际电子信息产品交易中心首层**铺,注册号为441********5462。

经营者:林俊东,************。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虎门林俊东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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