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林嘉杰、胡美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8民初542号
案件名称林嘉杰、胡美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嘉杰;胡美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542号 原告:林嘉杰,汉族,1986年1月7日出生,男,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婧,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美勤,女,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彭静,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嘉杰因与被告胡美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嘉杰申请撤回对被告胡美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林嘉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林嘉杰负担。

审判长  董华敏 审判员  陈澜竞 审判员  侯永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甘丹 书记员毕雅茹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