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13880号原告:东莞市纳百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南栅第三工业区南新路2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85K。
法定代表人:李德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其图,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颖珊,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赛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咸西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58P。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原告东莞市纳百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赛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赛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纳百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赛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纳百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