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终41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亭湖区文峰街道邵敏炸鸡店,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长坝小区****门市(3)。
经营者:邵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祝,盐城建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英,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盐城市亭湖区文峰街道邵敏炸鸡店与被上诉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2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盐城市亭湖区文峰街道邵敏炸鸡店于2020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盐城市亭湖区文峰街道邵敏炸鸡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盐城市亭湖区文峰街道邵敏炸鸡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盐城市亭湖区文峰街道邵敏炸鸡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