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民初29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源县世纪东方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城振兴路**iv> 法定代表人:刘光照,总经理。
被告:沂源县世纪东方超市有限公司中庄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中庄镇政府驻地v> 负责人:刘光照。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沂源县世纪东方超市有限公司、沂源县世纪东方超市有限公司中庄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