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31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5。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宝生,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荆河杜家箱包批发部,住所地,住所地滕州市真爱商城****3329、3327、3323、3321iv>经营者:郑光跃,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荆河杜家箱包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