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知民初142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恒通卫浴店,住所地:武汉,住所地: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建材市场**** 经营者:邹新洲。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娥,该店工作人员。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恒通卫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先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后又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