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13095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大朗惠按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圣堂社区**************顶层,注册号为441********5806。
经营者:胡刚,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30************032。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大朗惠按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大朗惠按百货店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大朗惠按百货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