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12民初5984号原告:徐州市邱茂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苏宁广场**第B132、133商铺。
法定代表人:艾松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超,江苏苏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江苏苏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山区森系木语奶茶店,住,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中枢小区**楼**营业房/div>经营者:孙忠港。
原告徐州市邱茂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山区森系木语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徐州市邱茂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邱茂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邱茂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市邱茂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