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382号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皇后大道**合和中心**。
法定代表人:IanScottRobinso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彬,广州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伊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与七里河南路交叉口丰华灯饰界****商铺>法定代表人:王颖。
被告:王颖。
被告:陈亚业。
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伊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王颖、陈亚业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