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0623执恢24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红,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江县凯江镇沈氏火锅店,住四川省中江县。
经营者:沈金涛,男,199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江县凯江镇沈氏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川06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江县凯江镇沈氏火锅店给付尚欠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赔偿款人民币343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等信息,但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经询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川06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中尚欠款项人民币343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