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9344号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典珍,女,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典珍、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丁炯华 书 记 员 丁炯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