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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济南正信楼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81民初7225号
案件名称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济南正信楼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济南正信楼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81民初7225号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宇洋中央金座**05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黄武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妹,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正信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汇泉路**台湾不夜城****div>法定代表人:徐洪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凯,济南章丘枣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尼卡公司)与被告济南正信楼商贸有限公司(正信公司)侵权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摩尼卡公司诉称,我司是第10415381号“摩尼卡”注册商标和第14002237号“摩尼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第10415381号“摩尼卡”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30类商品,包括咖啡、茶饮料、蛋糕、糕点、面包、月饼、粽子、元宵、冰淇淋、谷粉制食品,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04月14日至2023年04月13日;

第14002237号“摩尼卡”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43类,包括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自助餐馆、酒吧服务、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流动饮食供应、会议室出租、养老院、饭店、为动物提供食宿,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04月14日2025至年04月13日。

我司经消费者举报并调查发现,正信公司未经我司合法授权,在其经营店面的店招使用与我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字样,随后我司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工作人员进店内了解情况、查看、拍照,发现正信公司在其店招以及店铺装潢突出使用了“摩尼卡”的标志;

在食品包装袋、包装盒、购物小票、产品价目表等物品上均使用“摩尼卡”字样。

正信公司故意攀附我司商标,长期以“摩尼卡”名义展开经营,现场生产、销售侵权商品,侵权行为非常明显。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糕点面包烘焙行业毛利率平均20%的数据,以正信公司的经营规模,一年获利数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是极有可能,也符合这个行业的市场行情。

我司认为,“摩尼卡”商标早在2012年已申请注册,权利人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品牌的经营与推广维护,已经在糕点、面包烘焙行业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悉。

正信公司作为多年的同行业经营者,在明知“摩尼卡”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事实的情况下,仍违反诚实信用、公平经营的原则,未经我司许可,在其店面招牌、店铺装潢以及产品、包装物上使用“摩尼卡”标识,足以导致社会公众将其与我司享有的“摩尼卡”注册商标相混淆,侵害了我司的商标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正信公司的上述行为,明显侵害了我司的商标权,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侵害了我司的合法权益和商业利益,给我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害,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据此,诉至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0415381号“摩尼卡”、第14002237号“摩尼卡”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0415381号“摩尼卡”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包装物:拆除店内外与第14002237号“摩尼卡”相同或近似标志的店招、门头;

禁止在提供服务或对外宣传时使用上述标志;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0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调查取证、委托公证、聘请律师等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正信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历下区、章丘区、莱芜区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济中法明传[2020]80号)第二条规定,章丘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历城区、章丘区、济阳区、商河县、高新区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中,原告诉讼标的额为100万,远超本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标的额范围,本院不具有管辖权,故,本案应该移送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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