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6知民初231号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樟树镇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30624580927549M。
法定代表人:曾立宇,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婷,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东腾,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浩,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与被告姚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未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利益,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3元,减半收取226.5元,由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