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民初284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新星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磁村中心店,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326省道磁村镇磁村村北iv> 负责人:曹光萍。
被告:淄博新星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淄城路**iv> 法定代表人:孙在平。
被告:山东新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淄城路**> 法定代表人:魏心东。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新星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磁村中心店、淄博新星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山东新星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