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791民初3672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武县格力电器专卖店,住,住所地:成武县伯乐大街中段路南/div>经营者:刘玲。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武县格力电器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日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