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执保4072号 申请人:东莞市湘阁里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十路**国际金融IT研发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X。
法定代表人:邵跃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乃茂,北京市安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伦,北京市安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德兴北路473-489号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144881XH。
负责人:彭辉,总经理。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湘阁里辣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新城区火炬路**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L。
法定代表人:张静。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湘阁里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湘阁里辣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莞市湘阁里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湘阁里辣餐饮有限公司名下500000元的财产。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在上述金额范围内提供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湘阁里辣餐饮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