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04知民初806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露,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万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中博家具市场家电****。
法定代表人:邹林,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邹林,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郑州万略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住郑州市管城区。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万略商贸有限公司、邹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