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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万略商贸有限公司、邹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04知民初806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万略商贸有限公司、邹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万略商贸有限公司;邹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04知民初806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露,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万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中博家具市场家电****。

法定代表人:邹林,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邹林,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郑州万略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住郑州市管城区。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万略商贸有限公司、邹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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