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3民初95号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396632767N。
法定代表人:余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进喜,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市安源区翠竹生活超市,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井冈山大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302MA365MPH3T。
经营者:康玉婷,女,1995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铠,江西尚颂律师事务所。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市安源区翠竹生活超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在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萍乡市安源区翠竹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调解案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