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民初274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隋爱华,女,195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系山东沂源乐万家酒业食品有限公司鲁村镇鲁村一村连锁店经营者,现住山东省沂源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隋爱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