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辖终40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石家庄亨洁丽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泥安村。
法定代表人:赵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佳蓉,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金坛支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合肥市新站区远涛百货商店,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淮海大道**京商商贸城**商业**div>经营者:何远涛。
一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总经理。
上诉人石家庄亨洁丽日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合肥市新站区远涛百货商店、一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2民初25372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或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及理由:一、本案系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属冲突,应当驳回起诉;
二、被上诉人系重复起诉,应当驳回对上诉人的起诉;
三、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侵权行为地应为生产地、销售地;
四、本案非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电商平台经营者所在地法院无实质、实际管辖权,被上诉人属于恶意增加管辖连接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之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上诉人系以“京东网”电商平台上销售的“好太太”商标商品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包括销售行为,京东公司作为涉案商品销售平台经营者,其被告主体适格,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或承担何种责任属于实体审理问题,与管辖无关。
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审被告京东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批复》(法[2015]326号)之规定,一审法院有权跨区域管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京东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大兴区,因此,被上诉人选择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本案属于管辖异议上诉案件,是否应当驳回被上诉人起诉不属于本案二审审理范围,故本院对于上诉人相关上诉主张不予评述。
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