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300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广权,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
因本案于2020年7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邱海平,广东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广斌,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住址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
因本案于2020年7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振海,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广权、林广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练良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广权、林广斌及辩护人邱海平、李振海律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起,被告人李广权、林广斌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嘉禾街某出租屋储存、销售假冒“DIOR”品牌的手袋。
7月30日17时许,李广权、林广斌在上址被闻讯赶到的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查获假冒“DIOR”品牌的手袋共430个。
经鉴定:上述手袋均为假冒“DIOR”品牌的手袋;
按正品价格计算,共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965000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所指控的事实,随案移送并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广权、林广斌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广权、林广斌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李广权、林广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李广权、林广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李广权、林广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广权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本案的证据材料亦无异议,辩称其系初犯,且已深刻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广权的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李广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无异议,就量刑方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李广权自愿认罪认罚。
(二)被告人李广权只是仓库一名管理员,每月领取固定工资,对于货源及销往何处不清楚,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三)本案的物品尚未流入市场,是犯罪未遂。
(四)被告人李广权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
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林广斌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本案的证据材料亦无异议,辩称其因为疫情、父亲患了骨癌而打这份工,家里还有孩子要照顾,其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广斌的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林广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无异议,就量刑方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本案鉴定意见以正品价格进行计算,明显高于实际销售价格,请法庭在量刑时对此情况予以考虑。
(二)被告人林广斌是从犯。
(三)本案被查获的货品没有实际销售出去,对社会没有造成实质危害,是犯罪未遂。
(四)被告人林广斌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
(五)被告人林广斌从2020年5月始受雇从事该份工作,每个月工资五千元,没有因为涉案犯罪而获得非法收入。
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四个月,从低判处罚金。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
另查明,公安人员在抓获二被告人时并缴获作案工具手机2台及钥匙1串。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广权、林广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广权、林广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广权、林广斌是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广权、林广斌犯罪未遂,依法均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广权、林广斌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广权、林广斌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宽处理。
二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具有犯罪未遂、从犯、如实供述和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综合予以考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李广权、林广斌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二被告人均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广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2021年1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林广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2021年1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缴获的假冒“DIOR”品牌的手袋共430个,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四、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2台及钥匙1串,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丽娜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