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2刑初237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任丘市华北石油振华化工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贺志江,登记地址:任丘市出岸镇出岸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2765150975U。
诉讼代表人马凡朝,男,汉族,1974年3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巨野县,政治面貌:群众,系。
被告人贺治江,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现住沧州市新华区,群众,系被告单位,2019年5月13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冠杰、韩娟,天津益清(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被告单位任丘市华北石油振华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贺志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2日以任检二部刑诉〔2020〕2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 -2- 公诉。
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任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