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175号 原告:胡胜蓉。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利梅,四川睿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鸣洁,四川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家辉。
原告胡胜蓉与被告王家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胡胜蓉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胜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胜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