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13执185号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化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龙、王小亮,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宿迁市洋河镇名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王凤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安吉麦盛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朱统敏,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迁市洋河镇名窖酒业有限公司、淮安吉麦盛超市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的(2019)苏13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定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淮安吉麦盛超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万元,已拨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指定帐户。
现因本案执行工作需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苏13执185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9)苏13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书],由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