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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乐陵市旺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成都高源鸿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2568号
案件名称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乐陵市旺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成都高源鸿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乐陵市旺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成都高源鸿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568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李月婵,副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陵市旺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孔镇镇调味品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孙晓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猛,北京市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高源鸿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div> 法定代表人:王德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猛,北京市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乐陵市旺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成都高源鸿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乐陵市旺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成都高源鸿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乐陵市旺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成都高源鸿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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