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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瀚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欧克家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民终209号
案件名称山东瀚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欧克家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瀚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欧克家具有限公司;张店赖氏家具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民终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瀚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息陬镇西夏宋村。

法定代表人:齐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俊杰,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东,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欧克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北开发区永康街19号。

法定代表人:赖鹏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绪军,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军,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店赖氏家具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西路23号红星美凯龙家居广场四楼。

经营者:王希波,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上诉人山东瀚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欧克家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店赖氏家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初3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瀚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山东欧克家具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山东瀚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瀚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山东瀚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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