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知民终22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蠡县西五夫少成绿色家电清洗店,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留史镇西五夫村。
经营者:郭少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之**。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蠡县西五夫少成绿色家电清洗店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6知民初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蠡县西五夫少成绿色家电清洗店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蠡县西五夫少成绿色家电清洗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蠡县西五夫少成绿色家电清洗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蠡县西五夫少成绿色家电清洗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