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10270号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起湾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9726509B。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潼南区潼尚百货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潼**。
投资人:赵亮。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潼南区潼尚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