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22920号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8735783。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明发,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581198806171514。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明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缘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 助 理 许于静 代书 记 员 洪 滢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